法律心法:來回於具體社會事實與抽象法律規定間之利益衡量及價值判斷

法律恆保護公益、善意、經濟上的弱者。

  1. 公益:集體(團體)主義 Ex-犧牲小我,完成大我。覆巢之下無完卵;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民法例外傾個人主義)
  2. 「善意」:不知情
    =>善意受讓《民法§801、948》
    =>惡意不保護
  3. 經濟上的弱者:Ex-買賣不破租賃;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

 


 

憲法的原理原則

  1. ž人民對憲法之需求:近代-限制政府的權力;保障人民的權利=>現代-受人民監督的萬能政府
  2. ž人性尊嚴:人權之最高指導原則
  3. ž法律優位原則
  4. ž法律保留原則
  5. ž法的位階理論:Hans. Kelsen凱爾森建構之體系
  6. ž分權制衡Separation of Powers;Check and Balance
  7. ž權能區分;五權憲法;均權制度
  8. ž基本權的保障:平等權、自由權、受益權、參政權=>ž權利;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ž義務
  9. ž言論免責權
  10. ž不逮捕特權
  11. ž租稅法定(律)主義
  12. ž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之授權,必須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明確始可。授權不明確性之母法所為之授權,不生授權之效力,子法(法規命令)不符合授權目的所為之規定,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亦屬無效。
  13. ž再授權禁止原則:法律若無轉委任之授權,被授權機關不得再授權其所屬機關另行發布行政命令。
  14. ž不當聯結(之)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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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林(Rudolf Jhering):

法本身並非目的,而為達到目的所用之手段,法所欲達到之目的,為社會生活之安寧與發展。當法律與社會公益不能兩全之際,寧可放棄法律,以尊重社會公益。


民法的原理原則

※ž誠實信用原則:帝王條款,Ex:隱匿年齡、財產
※ž民法各篇:

  1. 民總-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保護:
    Ex-1.民§6.7(胎兒)  2.民§75:七歲以下、無意識、精神錯亂  3.民§77(允許)、民§79(承認)-(1)純獲法律上的利益(2)按其身分、年齡、日常生活所必需
  2. 債篇-動態交易安全之保護(Ex-民§950、§951)、私法自治契約自由(Ex-定型化契約條款)
  3. 物權-充分發揮物之經濟效用(Ex-優先購買權)、保護靜態財貨歸屬(Ex-使用、收益、處分、民§767物上請求權)
  4. 準物權(無體財產權)-人類智慧精神創作之保護:智慧財產局(專利、商標、著作),創作人保障50年。
  5. 人格權-人性尊嚴、人格權具有絕對不可侵害性:公然侮辱、誹謗,姓名權、肖相權
  6. 身分權-男女平等(聯合財產制ž分別財產制)、未成年子女暨養子女最佳利益之保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原則-釋字365;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權益)

※ž契約自由原則(私法自治原則)ž契約自由之限制*公序良俗:Ex-典妻、賣身葬父之禁止
※ ž過失責任原則ž無過失責任原則:Ex-汽車肇事、商品製造人責任
※ž所有權絕對原則ž所有權社會化
※ž權利濫用之禁止原則:不能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ž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ž損害填補原則:回復原狀、金錢賠償(民法-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國賠法-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ž物權變動公示原則-登記(民§758:不動產依法律行為….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刑法的原理原則

  1. ž罪刑法定主義:《刑§1》    (明示其一,視為排斥其他)
    *習慣法之禁止適用       *刑法效力不溯既往
    *禁止類推適用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2. ž無罪推定原則:未經判決確定前,不應視之為罪犯。
  3. ž罪疑唯輕原則<=>寧可錯殺一百,也不可錯放一個
  4. ž期待可能性原則: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一般人標準、行為人標準
  5. 相當因果關係:Ex-死刑犯ž父母ž祖父母ž曾祖父母,誅連九族
  6. ž舉輕足以明重:Ex-禁止攀折花木、禁止吸食鴉片Š吞食
  7. ž舉重足以明輕:Ex-禁止殺人ž不得殺生
  8. ž毒樹果理論:違法逮捕、違法取供皆不能作為呈堂證據

※ 刑法=>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適用


行政法的原理原則

※ž行政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

  1. 應無待請求
  2. 得自由裁量
  3. 受指揮監督
  4. 得頒布命令

※ž法律優位原則:牴觸無效(法律-習慣-法理)
ž※法律保留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5

  1. 憲法或法律所明定
  2.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
  3.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

※其他重要事項
ž※依法行政原則:程序§4
※ž明確性原則:程序§5
※ž禁止差別待遇原則:程序§6
※ž比例原則:程序§7              

  1. 必要原則:要真有其必要性  Ex-殺雞焉用牛刀;不要用大砲打小鳥
  2. 狹義比例原則:得與失的比例要相當(利大於弊)
  3. 最小損害原則:考量當事人之最小損害

※ ž誠實信用原則:程序§8
※ž信賴保護原則--程序§8:老丙建的問題、開發計畫之同意
※ž利益衡平原則--程序§9: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ž公益優先原則:【自由原則Š限制原則】<=>既得權不可侵原則
※ž情勢變遷原則(情事變更原則)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ž正當法律程序原則:due process of law-公告(徵收)=>發放補償(提存)=>拆除重建


訴訟法的原理原則

※ž司法機關(法院)適用法律之原則:

  1. 不告不理原則
  2. 一事不再理原則:凡同一機關對於同一法律關係,已確定的同一事件,同一當事人不得再有所請求,機關亦不得再予以受理。
  3. 告訴不可分原則:刑§239例外
  4. 不得拒絕審判:除管轄錯誤、法官迴避….
  5. 不得拒絕適用法律:白紙寫黑字乃大陸法系之優點 
  6. 審判獨立 
  7. 審判須在法庭
  8. 公開審判原則
  9. 以原(告)就被(告)原則

※一罪不二罰原則:對於同一的違法事件,不得處以二種以上性質相同或刑名相同的罰則。
※ž當事人對等原則
※ž國家追訴主義
※ž偵查不公開原則
※ž檢察一體原則
※ž無罪推定原則
※ž避制度
※ž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刑訴§370)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新法優於舊法、戰時法優於平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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