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心法:來回於具體社會事實與抽象法律規定間之利益衡量及價值判斷
法律恆保護公益、善意、經濟上的弱者。
- 公益:集體(團體)主義 Ex-犧牲小我,完成大我。覆巢之下無完卵;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民法例外傾個人主義)
- 「善意」:不知情
=>善意受讓《民法§801、948》
=>惡意不保護 - 經濟上的弱者:Ex-買賣不破租賃;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
憲法的原理原則
- 人民對憲法之需求:近代-限制政府的權力;保障人民的權利=>現代-受人民監督的萬能政府
- 人性尊嚴:人權之最高指導原則
- 法律優位原則
- 法律保留原則
- 法的位階理論:Hans. Kelsen凱爾森建構之體系
- 分權制衡Separation of Powers;Check and Balance
- 權能區分;五權憲法;均權制度
- 基本權的保障:平等權、自由權、受益權、參政權=>權利;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義務
- 言論免責權
- 不逮捕特權
- 租稅法定(律)主義
- 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之授權,必須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明確始可。授權不明確性之母法所為之授權,不生授權之效力,子法(法規命令)不符合授權目的所為之規定,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亦屬無效。
- 再授權禁止原則:法律若無轉委任之授權,被授權機關不得再授權其所屬機關另行發布行政命令。
- 不當聯結(之)禁止原則
※耶林(Rudolf Jhering):
法本身並非目的,而為達到目的所用之手段,法所欲達到之目的,為社會生活之安寧與發展。當法律與社會公益不能兩全之際,寧可放棄法律,以尊重社會公益。
民法的原理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帝王條款,Ex:隱匿年齡、財產
※民法各篇:
- 民總-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保護:
Ex-1.民§6.7(胎兒) 2.民§75:七歲以下、無意識、精神錯亂 3.民§77(允許)、民§79(承認)-(1)純獲法律上的利益(2)按其身分、年齡、日常生活所必需 - 債篇-動態交易安全之保護(Ex-民§950、§951)、私法自治契約自由(Ex-定型化契約條款)
- 物權-充分發揮物之經濟效用(Ex-優先購買權)、保護靜態財貨歸屬(Ex-使用、收益、處分、民§767物上請求權)
- 準物權(無體財產權)-人類智慧精神創作之保護:智慧財產局(專利、商標、著作),創作人保障50年。
- 人格權-人性尊嚴、人格權具有絕對不可侵害性:公然侮辱、誹謗,姓名權、肖相權
- 身分權-男女平等(聯合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未成年子女暨養子女最佳利益之保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原則-釋字365;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權益)
※契約自由原則(私法自治原則)契約自由之限制*公序良俗:Ex-典妻、賣身葬父之禁止
※ 過失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原則:Ex-汽車肇事、商品製造人責任
※所有權絕對原則所有權社會化
※權利濫用之禁止原則:不能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損害填補原則:回復原狀、金錢賠償(民法-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國賠法-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物權變動公示原則-登記(民§758:不動產依法律行為….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刑法的原理原則
- 罪刑法定主義:《刑§1》 (明示其一,視為排斥其他)
*習慣法之禁止適用 *刑法效力不溯既往
*禁止類推適用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 無罪推定原則:未經判決確定前,不應視之為罪犯。
- 罪疑唯輕原則<=>寧可錯殺一百,也不可錯放一個
- 期待可能性原則: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一般人標準、行為人標準
- 相當因果關係:Ex-死刑犯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誅連九族
- 舉輕足以明重:Ex-禁止攀折花木、禁止吸食鴉片吞食
- 舉重足以明輕:Ex-禁止殺人不得殺生
- 毒樹果理論:違法逮捕、違法取供皆不能作為呈堂證據
※ 刑法=>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適用
行政法的原理原則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
- 應無待請求
- 得自由裁量
- 受指揮監督
- 得頒布命令
※法律優位原則:牴觸無效(法律-習慣-法理)
※法律保留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5
- 憲法或法律所明定
-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
-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
※其他重要事項
※依法行政原則:程序§4
※明確性原則:程序§5
※禁止差別待遇原則:程序§6
※比例原則:程序§7
- 必要原則:要真有其必要性 Ex-殺雞焉用牛刀;不要用大砲打小鳥
- 狹義比例原則:得與失的比例要相當(利大於弊)
- 最小損害原則:考量當事人之最小損害
※ 誠實信用原則:程序§8
※信賴保護原則--程序§8:老丙建的問題、開發計畫之同意
※利益衡平原則--程序§9: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公益優先原則:【自由原則限制原則】<=>既得權不可侵原則
※情勢變遷原則(情事變更原則)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due process of law-公告(徵收)=>發放補償(提存)=>拆除重建
訴訟法的原理原則
※司法機關(法院)適用法律之原則:
- 不告不理原則
- 一事不再理原則:凡同一機關對於同一法律關係,已確定的同一事件,同一當事人不得再有所請求,機關亦不得再予以受理。
- 告訴不可分原則:刑§239例外
- 不得拒絕審判:除管轄錯誤、法官迴避….
- 不得拒絕適用法律:白紙寫黑字乃大陸法系之優點
- 審判獨立
- 審判須在法庭
- 公開審判原則
- 以原(告)就被(告)原則
※一罪不二罰原則:對於同一的違法事件,不得處以二種以上性質相同或刑名相同的罰則。
※當事人對等原則
※國家追訴主義
※偵查不公開原則
※檢察一體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
※避制度
※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刑訴§370)*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新法優於舊法、戰時法優於平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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