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青面獸防衛過當

梁山水泊首領中有名楊志者,關西人,面部生青記一塊,故綽號青面獸。據其自稱為五侯楊令公之孫。曾任殿司制使,因奉命赴太湖搬運花石綱運京,不意於黃河遇風翻船,將花石綱失落,被太尉高俅革職,遂遁跡江湖。

某日,楊志盤纏用盡,持所配寶刀插標叫賣,於開封府天漢洲橋遇地頭蛇牛二,質詢楊志之刀何以稱寶?楊曰:「此刀砍銅剁鐵,刀口不捲;吹毛得過;殺人不沾血;故稱寶刀。」牛二曰:「且試與我看!」楊遂取銅錢剁為兩半,圍觀者齊聲喝采。牛二復自取頭髮一束,交與楊志置刀口上,輕輕一吹,頭髮紛紛斷落。牛二意存刁難,復撩撥楊曰:「殺人不沾血,亦請試之!」楊曰:「可取狗來試與汝看!」牛曰:「汝謂殺人,不曾說殺狗,汝敢否以我頭顱試刀?」楊曰:「素日無讎,何必相逼!」牛二曰:「我無錢,但要汝刀!」楊爭執不與。牛二遂拳腳交加,撲向楊志,楊志竟以刀戳牛二倒地,牛二猶未死,楊復上前於牛二胸部又戳一刀,血流滿地,登時氣絕。楊逕奔開封府自首,判刺配大名府充軍,寶刀沒入官庫,事見施耐庵著《水滸傳》第十一回。

今設楊志殺牛二後,以為出於自衛而殺人,諒不致有罪。遂向開封地方法院檢察官自首,終仍被依殺人罪提起公訴,法院將如何裁判?

 

<參考法條>

§23: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71: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62: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38:左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案例二:塞翁侵占遺失物

塞翁者,中國北疆塞上之老翁也,佚其名。漢劉安所撰《淮南子》一書略云:塞上之人,有善術數者,馬無故走失入胡,人皆弔之,翁曰:「安知非福乎?」歷數月,其馬偕胡人之駿馬而歸,人皆賀之。翁曰:「安知非禍乎?」翁之子試乘駿馬,不慎墜折其髀,人皆弔之。翁曰:「安知非福乎?」居一年,胡人大舉侵邊,塞上丁壯,皆服役應戰,死者十九,翁之子獨以折髀免,父子得相保。故劉安曰:「福之為禍,禍之為福,化不可極,深不可測也。」

今設塞翁將他人走失之馬,據為己有,歷時一年半後,始為失主察覺,控之於該管地方法院檢察官,依侵占罪提起公訴,塞翁甚懼,暗忖禍來矣,然法院並未處刑,轉禍為福,試觀法院之判決內容如何。

<參考法條>

刑法§337

民法§803

民法§807

刑法§80

刑事訴訟法§302

 

案例三:薛平貴並非重婚

相傳唐時,紅沙濶中產有紅鬃烈馬,時出傷人,政府榜示天下,募求勇士,期能以力服之。長安人薛平貴,揭榜文,至紅沙濶內,繫紅鬃烈馬,歸報官廳,獲授後軍都督職。平貴家固貧,於揭榜前,某日長安市唱,丞相王允高搭彩樓,欲拋彩球為其三女寶釧物色乘龍快婿,彩球幸中薛平貴,王丞相惡薛出身貧寒,欲退婚,其女志節堅貞,願從一而終,憤離相府,與薛平貴偕返城外武家坡寒窯中,度其平民生活。

        薛平貴封官後,王允仍圖加害,適西涼國興兵寇邊,王遂薦薛為馬前先行,隸屬其次婿魏虎部下,屬相機害之。征戰十八年,西涼國歸順大唐,並以代戰公主妻之,相偕而返。武家坡前王寶釧仍維持清寒生活,苦守寒窯十八年。

        今設王寶釧見薛平貴攜代戰公主回來,非但閉門不納,且妒火中燒,憤而前往長安地方法院控告薛平貴重婚,法院將如何處斷?

<參考法條>

刑法§237: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民法§982: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982新修97.5.23起一定要登記始生效力】

民法§988: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不具備民法§982之方式者。

2.違反民法§983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者。

3.違反民法§985所定重婚者(當事人基於善意無過失之信賴除外)

 

案例四:豬八戒是現行犯

玉皇駕前天蓬元帥,總督天河水兵,因隨駕赴王母蟠桃會,酒醉昏沉,撞入廣寒宮,戲弄嫦娥,被貶到天關,錯投豬胎,遂以相為姓。嗣經唐三藏收為徒弟,赴西天取經,某日,三藏一行路經萬壽山五莊觀,天晚求宿,觀中有園,遍植人蔘果,八戒嘴饞,背著三藏,溜往園中,偷摘三枚,囫圇吞下二枚,被看園道童察覺,追呼而出,邊嚷邊罵,八戒猶矢口否認,但袈裟口袋內尚有一枚,奔馳間不慎落地,始無語。

今設豬八戒正為道童追呼間,經路人攔阻,即時逮獲,八戒力大無比,幾被掙脫,路人遂以繩索綑綁,送往當地法院治以竊盜罪。但八戒認路人為平民,竟擅施逮捕,心有不甘,反而自訴該路人妨害自由,法院將如何裁判?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88: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刑事訴訟法§77: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刑事訴訟法§71第三、四項。

刑法§21條第一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之規定。

 

案例五:林投姐告訴侵占

台南人陳明通,娶李招娘為妻,經營貿易往來廈門及汕頭間,頗有積蓄。然陳明通於招娘三十歲時撒手人寰,遺二子一女尚屬稚齡。廣東汕頭人周阿司,與陳明通為舊識,但周為人狡詐,性好漁色,見招娘新寡,意圖染指,遂甜言蜜語促招娘合夥,共同繼續經營糖、米外銷生意,免坐吃山空,招娘聞言亦有道理,乃出紋銀三百兩,付與周阿司為合夥資金,初稍有盈利,周尚如數分配,旋及唆使增資,招娘不疑有他,遂罄其所有紋銀一千兩,交由阿司收執。然而周不懷好意,乃趁虛而入藉機姦污之。

        周阿司以招娘所付銀兩,盡購糖、米返廣東,事後毫無音訊,蓋周已於汕頭另娶新婦成家。招娘知周已背約,悲傷之餘,赴台南市近郊林投地方,上吊自殺,化為厲鬼,不時出沒該地,居民對此女鬼乃呼為「林投姐」。

        汕頭人周天道,早年受周阿司騙來台灣淘金,抵台後生活無着,以卜巫、算命為生。某日路經林投,「林投姐」攔路懇求帶她到汕頭,向周阿司索債,周天道因同情允她伏於傘柄中,邊行邊呼招娘之名。到汕頭後沒幾天,鄉里哄傳,周阿司一家已於月黑風高之夜,同時暴斃。

        今設李招娘苦盼周阿司久不返台,遂至汕頭,提出合夥契據,向當地法院提出周阿司侵占財物,並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民事部份,已另案判決周阿司回復其損害。刑事部份,周阿司之罪責如何?

<參考法條>

民法§700:隱名合夥;民法§702

民法§667:普通合夥。

刑法§336條第二項:「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有意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依業務侵占罪據以論科。

 

 

案例六:廖添丁常業竊盜

馬關條約將台灣及澎湖群島割讓給日本,日本據台後,利用高壓手段對付台人。彰化縣秀水鄉民廖添丁,世代務農,其父因反抗日人被殺,母遭日人凌虐致死,當時廖添丁十四歲,家破人亡,孤苦無依,到處流浪行乞度日,年紀稍長,更結交惡少,行竊為活,遇有赤貧之家,每以所竊財物濟助他們,遂博得「義賊」雅號。廖添丁身體矯健,行動敏捷,其慣竊行為讓治安機關無可奈何,於是便將其妻林阿娥拘捕,以為人質,廖添丁才自行投案。

假設廖添丁生於今日之台灣,士、農、工、商各安其業,社會繁榮,惟廖添丁好逸惡勞,仍以行竊為生,晝伏夜出,於夜間與紅龜仔屢次侵入住宅犯案,經警緝獲移送法院後,將受如何裁判?

<參考法條>

刑法§320條第一項:竊盜罪

刑法§321:加重竊盜罪

 

案例七:商鞅貼懸賞廣告

戰國時,秦孝公授權商鞅變法革新,新法成立,恐民不信,乃以三丈之木,立於京都咸陽市南門,派兵看守,布告庶民:「有能徙此木於北門者,給與十金。」百姓觀者眾,不知其用意,沒人敢移動它。商鞅乃加至五十金,眾人仍懷疑,獨一人挺身出來說:「秦法素無重賞,此舉必有計議。」遂將此木移至北門豎立。商鞅知道後,召見此人,並懸賞五十金,說:「吾終無失信於爾民也。」政府威信於是大立。

<參考法條>

民法§164:「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對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該行為之人亦同。」即俗謂「懸賞廣告」。

 

 

案例八:金玉奴訴請離婚

南宋高宗時,臨安地方有乞丐團頭名金松者,年五十餘喪妻,無子,僅有一女,取名玉奴,天生麗質,玉奴雖出身寒微,十五六歲時,已是師賦俱通,更兼女紅精巧,尚能調琴弄絃,吟娥風月。金松愛如掌珠,意欲為伊覓一書香人家,無奈團頭之女,無人相求。配與莊稼漢,又嫌無甚前程。高低難就,遷延至十八歲,尚未許人。

城中有太平橋,橋下有書生明莫稽者,年方弱冠,一表人才,父母雙亡,家貧故猶未娶。新近考中秀才。鄰右有來未玉奴作伐者,金松甚為中意,末稽亦正顯影自憐,白手成家,何樂不為?遂擇吉於金家成婚焉。

婚後,玉奴恨門風欠佳,苦勸丈夫刻苦向學,凡古今典籍,不惜重價為莫稽購來研讀。三十三歲連科及第,烏紗宮錦,駿馬迎歸。莫稽懊悔拜得團頭岳父,他日養兒生女,寧非團頭外孫?心中怏怏不樂。未幾,獲委無為軍(今安徽無為縣)司戶職,掌戶口籍賬之事。赴任之日,乘船溯江而上,夜泊采石,月明如晝,莫稽哄出玉奴賞月,竟推伊墮水,連夜開行。

適淮西轉運使許德厚亦因赴任,泊船於采石北岸,夜聞女子呼救聲,急著人救起。詢之,知為無為軍司戶妻金玉奴。無為軍恰為其治下,遂攜至淮西。對僚屬咸稱玉奴為其親生女,意於僚屬間覓一快婿。莫稽聞訊乃挽人攀親,轉運使允之,即擇吉行禮。不意花燭之夜,莫稽正傲然得意幸為權貴之乘龍快婿,跨步逕入洞房時,兩邊門側閃出老嫗女侍數人,一陣亂棒,幾將新郎嚇死。定睛看時,新娘竟即墮江糟糠,迨獲悉玉奴遇救前情,能不愧煞?

今設金玉奴獲救後,逕返臨安,深感嫁得薄倖人,終無善果。除刑事殺人未遂部份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外,乃向臨安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判決與莫稽離婚,法院將援引何種規定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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