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車禍發生時之處理 

一、保命:防止肇事逃逸;防範故意致死。要確認自己完全安全沒事。

二、保全證據:車禍現場要保持原狀完整(有重大傷亡者要先行送醫),尋求物證(手機拍照、對方車牌號碼)及人證(目擊證人留電話 重大傷亡要儘快防止肇事者脫產。

三、是否報警:視損害狀況及對方私下和解誠意。(訴訟曠日費時要加以考量)

※確認自己之對錯,並視對方有無駕照?是否酒駕?超速或闖紅燈…等違規情事。

四、交通筆錄:確認筆錄之公正性,必要時得尋求奧援,亦可申請車禍鑑定。

五、保險理賠:確認雙方是否保險,並儘速通知保險公司尋求將來順利理賠。

六、調解委員會:運用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尋求合理賠償之和解【與判決同等效力】。

七、提告時效:民法§197(知有損害2年;侵害時起10);國家賠償(知2年;5年)

八、上法院:通常以車鑑報告為依據,要在法庭上做有利於己之陳述(善意、學生、守法等)。

*一定要在三天內請求法院查封其財產(申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以防脫產而得不到理賠。

九、賠償內容

1.修車費

2.醫藥費

3.減少工作收入

4.增加生活支出

5.慰撫金(精神)

6.喪葬費

7.法定撫養義務費用

看護、補品、復健…….等等。

十、法條依據及刑責(刑事、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民事和國賠提告、與有過失、交通筆錄、和解書)

時效:民法§197(知有損害2年;侵害時起10)

民法§184§192§193§194§195

刑法§284條:過失傷害(6個月以下;一年以下);過失重傷害(一年以下;三年以下)

刑法§276條:過失致死(二年以下;五年以下*後面較重者為職業駕駛

刑法§185-4條:肇事逃逸(6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國家賠償法

 

※凡損壞者都有賠償的義務

  Anyone who has done damage is under obligation to pay for it.

 

 

 

貳、租屋 

一、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買賣不破租賃」即所有權的移轉不破租賃。如果先有租賃契約的成立,並且房客也搬進去居住,則屋主之後的所有權移轉(房東將房子賣給他人),房客仍可繼續居住,其權益絲毫不受影響。此時,房客的房東自動更改為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法律直接規定,不待做任何行為)。(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但是,民國88年新修正的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對適用範圍作了限制,將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亦即如果所簽訂的租約是不定期租賃契約,或是五年以上的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法院公證者,房客就不可以租賃契約訂約在前並以搬入居住為理由,而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因此,在以上兩種情形下,房客將處於不利的地位,這大概是修法時為了解決假租賃的情形而考慮周全之處。

 

二、租賃契約:定型化契約(雙方得合意特別約定)

原則上租賃契約之成立,並不以訂立書面契約為必要,只需當事人對於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與租金之支付等租賃要素之彼此間意思合致,即得成立生效,且不以租賃物之交付為必要。

租屋時只要房東與房客對房屋之使用收益與租金之支付有所約定並互相表示同意,房東就有義務要將符合雙方事前所約定之屋況的房屋交付給房客使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而房客亦有依約定支付租金之義務(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所以口頭上約定房屋租賃契約是有效的,惟大多數的人都希望能在租屋時,和房東(或房客)簽一份書面的租賃契約以求慎重。如此即能留下一個書面證據,而且白紙黑字亦可減少法律關係上之紛爭,所以無論租賃契約是以口頭或書面訂立,只要符合要件即得有效成立,且立即產生法律效力。

 

三、確認誰才是當事人:二房東—契約禁止轉租時,無權出租,違約則終止契約。

在房客方面,必須注意到房東是否確係屋主本人,如房東並非屋主,則要了解屋主是否有請其親友代為出租房屋;例如,請房東出示原屋主的委託書或授權書。這層關係要弄清楚,才能避免事後真正的屋主出來表示並未要出租房屋,因而造成屋主要求房客搬家之紛爭發生。若房客是向二房東租屋,須注意大房東是否反對轉租,如果大房東對二房東具有反對轉租之約定,則將來大房東可以終止與二房東之租約(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並要求「二房客」搬離,則房客的權益將受到損失。

在房東方面,要確定房客的真實身份(姓名),以便確認將來收取租金或主張契約上權利時的對象,避免張冠李戴,徒生不必要之麻煩。

 

四、房屋設備:點交清楚,最好拍照存證

訂契約時,須就房屋是否僅供住家用或可供營業,房客可否轉租分租、或是否附傢俱等等房屋出租之狀態詳細約定,因為這涉及到房東應交付房客如何狀態之房屋,以及房客於租賃關係消滅時應返還如何狀態之房屋。

 

五、關於租金及押租金的約定

就租金而言,原則上租金之數額可由房東、房客自由約定,但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而對房屋租金加以限制,以便保護通常較為弱勢的房屋承租人。就押租金部份,在租賃房屋時,除支付租金外,我國民間向有繳納押租金(土地法稱擔保金)之習慣,但土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租賃之擔保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

    押金可有可無,一般習慣2個月,押金可扣抵房租;支付房租時最好用電匯,以留下證據,避免紛爭。

 

六、房屋修繕責任

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訂定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換言之,原則上就租出去的房屋有毀損時,例如屋頂漏水或水管不通等等,房東有義務予以修復,以利房客的使用,但當事人雙方亦得約定,由房客(即承租人)來負責修繕義務,甚至亦可約定何種房屋之毀損由房東負責修繕,何種毀損由房客負責修繕,只要訂約時明確約定,則房屋有毀損時不虞無人修理,房東不怕房屋未受良好保持,房客也住的安心愉快。

    存證信涵®自己修繕扣房租(保留收據或發票)

 

 

租屋注意事項 

一、租屋時,記得簽租賃合約。

二、確認房屋為出租人(房東)所有,可請房東出示房屋權狀影本。

三、租屋座落地點、使用空間範圍要明確載於租約上。

四、所附家具、可使用設備項目要列出來,如床、書桌、冷氣、電視或洗衣機等。

五、租屋期限,雙方言明半年或一年,明白寫於合約上。

六、租金、押金、水電費、管理費等支付方式要詳明租約上。

七、租屋期間一旦有爭議時,解約違約金也要言明記載。

八、雙方本誠信原則,維護保障房屋使用原貌,不要毀損房屋,保有和諧租賃關係。

 

訂定契約注意事項

一、請房東出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狀,以確定房東真實身份、是屋主還是二房東,若為二房東,應了解其契約之租期及是否禁止轉租。

二、租金多少?何時繳納?

三、是否需給押金?何時退還?提前解約之賠償問題。

四、簽約時應留下雙方之身分證明影本。

五、繳納租金時應請房東簽收,以證明該其租金繳納完畢。

六、如租屋附有家具,應以列清單註明為宜。

 

參、國家賠償

 

法源:憲法第二十四條→國家賠償法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法律效力:【冤獄賠償法】>【國家賠償法】>【民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一、賠償主體: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設置或管理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機關。  

*國家【代位】向公務員求償

二、賠償責任:

1.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賠§2)

2.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者。(國賠§3)

3.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而(不法)傷害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者。(國賠§4)

三、國家求償權:

1.對公務員之求償權。(故意或重大過失)

2.對公有之公共設施所生損害應負責之人有求償權。

3.對受託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故意或重大過失)

四、以民法為基本法之補充法。(國賠§5)

五、損害賠償之方法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國賠§7)

六、本法賠償請求權,採短期之消滅時效:二年(知有損害) 五年(不知-自損害發生起)(國賠§8)

七、採請求先行主義(協議先行原則)及一事不再理原則。(國賠§10; §11) *向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八、實務---如何請求國賠?(以最常發生之道路事故為例)

  • ·保全證據:遭遇事故確定不是自己疏忽,而是公務人員疏於維護道路公共設施所致,即可提出,當場找證人、拍下證據、調閱監視器影像。
  • ·提出賠償:向道路管理機關縣()政府工務局要求國賠,縣()政府若拒絕可到法院提訴訟。

·國賠時效:被害人或家屬道有損害起的2年內,或自損害發生起5年內提出才有效。

 

肆、請願、訴願、行政訴訟

 

伍、網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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