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

一、何謂「智慧財產權」?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大陸稱為知識產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因此,智慧財產權必須兼具「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以及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之特性。保護的目的在於鼓勵研究發展及創作,防止不公平競爭,加強投資人對新產品投資之興趣及信心,促進文化與科學之進步及產業之發展。

 

二、智慧財產權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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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著作權 」及內容 

在人類社會裡,文明的發展與延續,必須藉由許多人的發明、創作才能完成。精神方面的創作,尤其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領域的作品更是文明資產的一部分,我們稱他們為著作,為了保障這些著作創作者的權益,由國家制定法律予以保護,法律所規定的這些權利,就叫做著作權。當創作者完成一項著作時,就這項著作立即享有著作權,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著作權是在著作完成的時候立即發生的權利,也就是說著作人享有著作權,不須要經由任何程序,當然也不必登記。著作權包括了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兩個部分。

()著作人格權:是用來保護著作人的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的,因為和著作人的人格無法分離,所以不可以讓與或繼承。著作人格權包括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等三種權利。(永久保護)

()著作財產權:主要是賦予著作人即創作著作的人財產上的權利,使他獲得實質上的經濟利益,促使作者繼續從事創作活動,精進創作的質與量,豐富文化內容。主要內容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及散布權,一共有十一種權利,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或授權他人行使(保護至身後或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四、著作()之類型(著作權法§5§7§7-1) 

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

 

  

著作權法§5

1.語文著作(詩詞、散文、相聲、演講)

2.音樂著作(曲譜、歌詞)

3.戲劇、舞蹈著作(舞蹈、歌劇、話劇)

4.美術著作(繪畫、國畫、漫畫、書法、雕塑)

5.攝影著作(照片、幻燈片)

6.圖形著作(地圖、科技或工程設計圖)

7.視聽著作(電影、錄影、碟影)

8.錄音著作(錄音於錄音帶、唱片)

9.建築著作(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

10.電腦程式著作

著作權法§7§7-1

11.編輯著作:指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7)

12.表演:指對既有著作之表演(§7-1)

 

五、著作權保護期間有多長?

理論上,著作人格權隨著著作人的死亡或消滅而屆滿,但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至於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但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法人為著作人的著作、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著作權法§30;31)

 

六、著作權法保護之例外:非著作權標的之著作(著作權法§9)

著作權僅保護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另外,基於公眾方便利用的考量,或因其通用性,著作權法特別明定下列各項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3.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5.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七、著作權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44~63§65第二項)

著作權法雖保護著作人之權益,亦必須兼顧社會大眾利用著作之權益,畢竟著作人之創作絕非自行憑空產生,而係傳承自前人之智慧,同時廣受當代社會之教化影響,因此不得由其絕對地壟斷創作之成果,著作權法在特定情形下乃對於著作人之權益作限制與例外規定,允許社會大眾為學術、教育、個人利用等非營利目的,得於適當範圍內逕行利用他人之著作,此即所謂「合理使用」。此一限制與例外規定應被審慎地規範,以避免與著作之正常利用相衝突,或不合理地損害著作人之法定利益。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對於著作人格權亦不生影響,但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仍應明示其出處。(口訣:打招呼合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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