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及案例分析
法源:憲法第二十四條→國家賠償法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法律效力:【冤獄賠償法】>【國家賠償法】>【民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一、賠償主體: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設置或管理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機關。
*國家【代位】向公務員求償
二、賠償責任:
1.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賠§2)
2.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者。(國賠§3)
3.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而(不法)傷害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者。(國賠§4)
三、國家求償權:
1.對公務員之求償權。(故意或重大過失)
2.對公有之公共設施所生損害應負責之人有求償權。
3.對受託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故意或重大過失)
四、以民法為基本法之補充法。(國賠§5)
五、損害賠償之方法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國賠§7)
六、本法賠償請求權,採短期之消滅時效:二年(知有損害) 、五年(不知-自損害發生起)。(國賠§8)
七、採請求先行主義(協議先行原則)及一事不再理原則。(國賠§10; §11) *向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八、實務---如何請求國賠?(以最常發生之道路事故為例)
·保全證據:遭遇事故確定不是自己疏忽,而是公務人員疏於維護道路公共設施所致,即可提出,當場找證人、拍下證據、調閱監視 器影像。
·提出賠償:向道路管理機關縣(市)政府工務局要求國賠,縣(市)政府若拒絕可到法院提訴訟。
·國賠時效:被害人或家屬知道有損害起的2年內,或自損害發生起的5年內提出才有效。
案例一:公務員職務上違法行為之國家賠償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違建拆除大隊隊長莊孝偉,由於前夜因應酬而喝得醉茫茫,隔日上班,接到一份公文要拆除中山路161號阿幸之違建,但莊孝偉因酒意尚未全退,而將公文看錯,將中山路161號看成中正路161號,故將中正路161號阿美的建屋加以拆除,阿美下班回來,發現其房屋已經不見了,而其隔壁鄰居交給阿美一份公文,阿美詳加閱讀,發現工務局誤拆了,試問:
1.阿美的房屋被拆掉,乃是由於拆除大隊公務員之過失所產生,阿美可否要求國家賠償?
2.依前例(1)所述,阿美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必須具備那些要件?
3.阿美應向那個機關請求國家賠償?
4.阿美想要以國家賠償法來請求賠償,須於多久期間內提起國家賠償?
5.阿美提起國家賠償,其程序如何?
6.經依前例(5)所述協議結果,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願賠償阿美,應如何賠償?
7.假設依前例(6)所述,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賠償阿美後,高雄市政府可否向莊孝偉求償?又如何求償?
8.經前例(5)所述,經協議後,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決定賠償金額過低,阿美可採何種途徑來求償?
※判決實例
1.倒垃圾夾斷指ð國賠61萬。(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8年5月8日,A6版)
新竹縣男子曾××倒垃圾時,因站立不便右手攀在垃圾車側邊的油壓孔圓洞,結果被夾斷手指。判賠理由:清潔隊員疏於注意貿然操作機械,油壓孔少了防護蓋又沒修復,新埔鎮公所顯有疏失。
案例二: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欠缺之國家賠償
台中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管理的路段舖設已完畢,但有一個排水口未覆蓋妥當,台中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又未設有警告標誌。期間曾禱梅經過此路段而掉入該排水口內,受重傷而致死亡,試問:
1. 曾禱梅之死亡,乃是台中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對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而導致,可否請求國家賠償?
2.依前例(1)所述,曾禱梅之死亡,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其必須具備何種要件?
3.曾禱梅掉入排水口內受重傷而致死亡,由何人提起國家賠償?請求權人應向那個機關求償?
※判決實例
1.省道突縮減致女騎士枉死ð判國賠近三百萬。(中國時報,2009年11月3日)
台一線台南縣六甲鄉菁埔村二九八.四公里處南下車道,由於四車道突然縮減成三車道,路肩種植樹木,又未設立警示標誌,池姓女子騎機車夜間行經此處撞死,法官二日判決公路總局第五養護工程處有疏失,須給付國家賠償近三百萬元。
2.路面坑洞摔傷人ð國賠15萬。(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8年8月8日)
高雄市男子林××去年8月凌晨騎車經過高雄市海軍總醫院殯儀館時,撞上路面大坑洞跌倒,致右肩骨折,林男認為高市府養工處道路維修不周,聲請國家賠償,養工處辯稱是林男超速才釀禍。高雄地方法院認為,林雖超速違規須自負三成責任,但養工處道路維護不周也有責,故判賠15萬元。
3.圍籬插傷駕駛ð台中市府判賠38萬。(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8年4月22日)
台中市政府圍在路邊的鐵皮圍籬被強風吹倒在內側車道,蔡男撞上後,圍籬的一條鐵支架從引擎室空隙刺入駕駛座,插進蔡男的右腋,轎車失控撞上路樹,蔡因右臂神經受損成輕度肢障。
4.號誌桿壓傷駕駛ð嘉義縣府判賠33萬。(資料來源:自由時報,2008年12月3日)
蕭姓駕駛人自小客車停在路口,遭瞬間倒塌的路旁號誌燈桿壓傷,住院5天,車子也壓傷,他請求國賠。
5.平交道設計不良奪命,獲國賠首例。ð台北縣府與鶯歌鎮公所判賠556萬元。(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7年3月14日)
樹林國中畢業旅行遊覽車在鶯歌鎮東鶯平交道遭火車撞擊,造成學生4死意外,家屬認為因平交道設計不良,聲請國家賠償。
6.人行道害摔傷ð台灣高等法院判台北市府應賠償60萬。(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8年6月2日)
因踩到的人行道路緣水泥突然崩塌跌倒,致腳踝扭傷,韌帶斷裂開刀,之後無法長時間站立。
7.工程積水傷果園ð永康市公所判賠29萬多。(資料來源:自由時報,2008年5月12日)
永康市公所公墓納骨塔工程包商把工地積水排向隔鄰果園,致果樹、種苗與水塔、電氣設施受損。
※ 其他判例
1.換身分證,號碼帶塞ð提國賠敗訴(資料來源:自由時報,2007年6月4日) *舉證困難
一名男子因戶政事務所通知他變更身分證字號,從此厄運不斷,於是提出國賠。
2.大法官釋字第624號解釋:因軍事審判受冤獄者可請求國家賠償。(資料來源:中廣新聞網,2007年4月27日)
軍事審判的冤獄不賠償,違背平等原則(憲法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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