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車禍發生時之處理
一、保命:防止肇事逃逸;防範故意致死。要確認自己完全安全沒事。
二、保全證據:車禍現場要保持原狀完整(有重大傷亡者要先行送醫),尋求物證(手機拍照、對方車牌號碼)及人證(請目擊證人留電話) *重大傷亡要儘快防止肇事者脫產。
三、是否報警:視損害狀況及對方私下和解誠意。(訴訟曠日費時要加以考量)
※確認自己之對錯,並視對方有無駕照?是否酒駕?超速或闖紅燈…等違規情事。
壹、車禍發生時之處理
一、保命:防止肇事逃逸;防範故意致死。要確認自己完全安全沒事。
二、保全證據:車禍現場要保持原狀完整(有重大傷亡者要先行送醫),尋求物證(手機拍照、對方車牌號碼)及人證(請目擊證人留電話) *重大傷亡要儘快防止肇事者脫產。
三、是否報警:視損害狀況及對方私下和解誠意。(訴訟曠日費時要加以考量)
※確認自己之對錯,並視對方有無駕照?是否酒駕?超速或闖紅燈…等違規情事。
國家賠償及案例分析
法源:憲法第二十四條→國家賠償法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法律效力:【冤獄賠償法】>【國家賠償法】>【民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一、賠償主體: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設置或管理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機關。
*國家【代位】向公務員求償
嘉市》省道突縮減致女騎士枉死 判國賠近三百萬
台一線台南縣六甲鄉菁埔村二九八.四公里處南下車道,由於四車道突然縮減成三車道,路肩種植樹木,又未設立警示標誌,池姓女子騎機車夜間行經此處撞死,法官二日判決公路總局第五養護工程處有疏失,須給付國家賠償近三百萬元。第五養工處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池女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晚上十時至十二時,騎機車沿六甲鄉菁埔村省道台一線二九八.四公里南下車道行駛,突然從四車道縮減為三車道,池女不慎,撞上外側路肩處種植的樹木,直到翌日早晨六時卅分,才被發現人車倒地,但送至醫院時已死亡。
池女的養父母控告第五工程養護處,於此突然縮減道路處竟然未設警告標誌、標線、護欄等安全措施,導致愛女枉死,因此提出國家賠償之訴。

智慧財產權
一、何謂「智慧財產權」?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大陸稱為知識產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因此,智慧財產權必須兼具「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以及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之特性。保護的目的在於鼓勵研究發展及創作,防止不公平競爭,加強投資人對新產品投資之興趣及信心,促進文化與科學之進步及產業之發展。
二、智慧財產權之分類
三、何謂「著作權」及內容
法律諺語精選
1.法律只保障權利的勤勉者,不保障權利的睡眠者(劉宗榮教授口頭禪)
2.不作媒不作保,一生免煩惱(何尚先教授口頭禪)
3.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證據保全【人證與物證】
4.一人涉訟,十人在途
寓教於樂
法律笑話較難登大雅之堂,卻是生活的最佳潤滑劑,英國有句俗語說:「一個丑角進城,勝過十個醫生」,適度的穿插法律笑料,定能拉近學生與法律之距離,個人將就法律系就讀期間所學到之類型化概念,將之應用於笑話之分類,冀在課程進行當中,依情境及內容配合之需要,以適當的法律笑話,提昇學生的學習興趣,即不以主題編排,但以隱藏適時隨機的方式,將歡笑帶入教室,以收寓教於樂之效果,例如:原告:冤枉阿,大人阿!我有”禮”阿!大人則回答,被告比你更有”理”阿!為諧音之笑話;這裡躺著一個律師和一名誠實的人是屬於諷刺之笑話;法官大人,我公開叫羅賓遜夫人母豬構成公然侮辱,那我叫豬羅賓遜夫人可以嗎?法官:可以,被告隨即向羅賓遜夫人高聲問好,乃是聯想之笑話;行人和狗等不得在此小便,係為斷句之笑話等等。個人蒐集之法律笑話,係依法律類型化概念加以分類,茲將個人分類體系呈現如下:
(1).諧音(Homonym)。
(2).異義(Different meaning)。
(3).省略(Abbreviate)。
結合司法實務界,透過專題演講、座談方式,拉近學生與司法的距離,並透過與學者專家之良好溝通討論,提供學生最迫切需要及實用的法律知識與常識。
案例一:青面獸防衛過當
梁山水泊首領中有名楊志者,關西人,面部生青記一塊,故綽號青面獸。據其自稱為五侯楊令公之孫。曾任殿司制使,因奉命赴太湖搬運花石綱運京,不意於黃河遇風翻船,將花石綱失落,被太尉高俅革職,遂遁跡江湖。
某日,楊志盤纏用盡,持所配寶刀插標叫賣,於開封府天漢洲橋遇地頭蛇牛二,質詢楊志之刀何以稱寶?楊曰:「此刀砍銅剁鐵,刀口不捲;吹毛得過;殺人不沾血;故稱寶刀。」牛二曰:「且試與我看!」楊遂取銅錢剁為兩半,圍觀者齊聲喝采。牛二復自取頭髮一束,交與楊志置刀口上,輕輕一吹,頭髮紛紛斷落。牛二意存刁難,復撩撥楊曰:「殺人不沾血,亦請試之!」楊曰:「可取狗來試與汝看!」牛曰:「汝謂殺人,不曾說殺狗,汝敢否以我頭顱試刀?」楊曰:「素日無讎,何必相逼!」牛二曰:「我無錢,但要汝刀!」楊爭執不與。牛二遂拳腳交加,撲向楊志,楊志竟以刀戳牛二倒地,牛二猶未死,楊復上前於牛二胸部又戳一刀,血流滿地,登時氣絕。楊逕奔開封府自首,判刺配大名府充軍,寶刀沒入官庫,事見施耐庵著《水滸傳》第十一回。
今設楊志殺牛二後,以為出於自衛而殺人,諒不致有罪。遂向開封地方法院檢察官自首,終仍被依殺人罪提起公訴,法院將如何裁判?
<參考法條>